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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雙軟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是什么?
- 2、軟件企業稅收優惠政策2022
- 3、軟件企業的減免稅政策及認定程序
- 4、軟件開發企業,如果是一般納稅人,在稅收方面有什么優惠?
雙軟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是什么?
雙軟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包含軟件企業和軟件產品兩部分:x0dx0a一、軟件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是:x0dx0a經認定的軟件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x0dx0a二、軟件產品登記生效后可享受的優惠政策:x0dx0a軟件產品經登記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x0dx0ax0dx0a”雙軟認定”是指軟件企業和軟件產品認定:x0dx0a一、軟件企業認定標準x0dx0a(1)、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x0dx0a(2)、以計算機軟件開發生產、系統集成、應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為其經營業務和主要經營收入;x0dx0a(3)、具有一種以上由本企業開發或由本企業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或者提供通過資質等級認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等技術服務;x0dx0a(4)、從事軟件產品開發和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50%;x0dx0a(5)、具有從事軟件開發和相應技術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經營場所;x0dx0a(6)、具有軟件產品質量和技術服務質量保證的手段與能力;x0dx0a(7)、軟件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年軟件收入8%以上;x0dx0a(8)、年軟件銷售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產軟件收入占軟件銷售收入的50%以上;x0dx0a(9)、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范,遵紀守法。x0dx0ax0dx0a二、軟件產品登記x0dx0a軟件產品:x0dx0a是指向用戶提供的計算機軟件、信息系統或設備中嵌入的軟件或在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應用服務等技術服務時提供的計算機軟件。x0dx0a軟件產品登記的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后可申請續延。
軟件企業稅收優惠政策2022
企業分為很多的類型,國家對于企業的發展會給予很多稅收優惠的政策,幫助和扶持企業的發展,其中對于軟件企業就是我國稅收政策扶持的企業之一,按照國家稅收政策的規定,很多軟件企業可以享受優惠政策,來發展自己的企業。
一、什么是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比如,免除其應繳的全部或部分稅款,或者按照其繳納稅款的一定比例給予返還等,從而減輕其稅收負擔。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利用稅收調節經濟的具體手段,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區、產業、企業和產品的棗肆發展,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
二、2022軟件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1、增值稅即征即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的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可在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2、所得稅優惠。在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即“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軟件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對經認定的軟件生產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套件、備件,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5、另外,國家為鼓勵我國軟件產品出口,外經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等六部(署)聯合發布了《關于軟件出口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軟件產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稅率未達到征稅率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按征稅率辦理退稅,真正實現了出口零稅率。
6、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相同的稅收優惠政策。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軟件企業的減免稅政策及認定程序
為了鼓勵在我國境內開發生產軟件產品,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印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聯合發布了《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規定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
優惠政策的主要內容:
一是增值稅。政策規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經認定的軟件生產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套件、備件,除國務院國發[1997]37號文件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是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新創辦軟件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即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則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軟件企業的認定:
具備哪些條件的軟件企業可以享受稅收優惠呢?
信息產業部、教育部、科學技術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0年10月16日聯合頒發了《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辦法規定,軟件企業的認定工作暫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一級進行。同時明確,軟件產品是指向用戶提供的計算軟件、信息系統或設備中嵌入的軟件或在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應用服務等技術服務時提供的計算機軟件。
軟件企業的認定標準是:
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以計算機軟件開發生產、系統集成、應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為其經營業務和主要經營收入;具有一種以上由本企業開發或由本企業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或者提供通過資質等級認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等技術服務;從事軟件產品開發和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50%;具有從事軟件開發和相應技術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經營場所;具有軟件產品質量和技術服務質量保證手段與能力;軟件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年軟件收入8%以上;年軟件銷售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35%以上,其中自產軟件收入占軟件銷售收入50%以上;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范,遵紀守法。
具備條件的軟件企業該如何辦理減免稅手續呢?
《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規定,具備條件的軟件企業可以向當地軟件企業認定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1.軟件企業認定申請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人員配置及學歷構成、軟件開發環境和企業經營情況等有關內容的材料;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3.企業開發、生產或經營的軟件產品列表,包括本企業開發和代理銷售的軟件產品明細表;
4.本企業開發或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軟件產品登記證書、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或專利證書等;
5.系統集成企業還須提交由信息產業部頒發的資質等級證明材料,以及信息產業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軟件企業認定機構組織對軟件企業的認定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對評審合格的軟件企業,由認定機構報同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核,并會簽稅務部門批準公布,同時頒發軟件企業認定證書,報上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備案。國家對已認定的軟件企業實行年審制度。各地認定機構按標準對授權區域內的軟件企業進行年審,年審結果由認定機構的同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核并會簽同級稅務部門批準,并報上級信息產業部門備案。經年審合格的軟件企業,由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公布,并在軟件企業認定證書上加蓋年審合格章;年審不合格的企業,當年不再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軟件開發企業,如果是一般納稅人,在稅收方面有什么優惠?
一、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產品可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單純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漢字化處理不包括在內。
(三)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征收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所列舉的產業和項目: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上述軟件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七)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八)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九)對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已經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企業,不再重復執行本條規定。
擴展資料:
一、營改增一般納稅人
(一)應稅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二)混業經營小規模納稅人,應根據申報的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銷售額和提供的應稅服務銷售額分別計算年應稅銷售額。
無論哪項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均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申請不認定一般納稅人。
(三)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成為一般納稅人。
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四)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總局公告2012年第38號已作出規定)。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1、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2、應當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而未申請的。
二、根據《條例》規定
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的小企業,只要會計核算健全也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其具體條件為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在稅務部門辦理了稅務登記;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
單獨建賬核算并有專職財會人員,能按規定提供應稅貨物、勞務的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資料。個體經營者,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時,亦應基本具備上述條件。
三、營業稅改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文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附件1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和第二十九條規定:
認定方法
兩種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稅法規定,納稅人的經營規模以及會計核算的健全程度,是劃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主要依據。
1、銷售額標準
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上述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除上述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其他納稅人屬于一般納稅人。
2008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認定
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規定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認定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其應納稅額按照增值稅稅率計算,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會計核算標準
《增值稅條例》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的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資格。這里所稱的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核算。
也就是說,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認定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只要會計核算健全,也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商貿企業除外)。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的認定
自2004年8月1日起,對新辦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實行分類管理。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不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對設有固定經營場所和擁有貨物實物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
對具有一定經營規模,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相應的經營管理人員,有貨物購銷合同或書面意向,有明確的貨物購銷渠道(供貨企業證明),預計年銷售額可達到規定標準以上的新辦小型商貿批發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也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
對新辦小型商貿批發企業中,只從事貨物出口貿易的納稅人,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法定代表人約談和實地查驗,符合企業設立的有關規定,并有購銷合同或書面意向,
有明確的貨物購銷渠道(供貨企業證明),可給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但不發售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一般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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